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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 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以规范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和高效地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董
事会秘书各一名。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和一定的学历,掌握有关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对外代表公司签订有关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控制资金往来;
(九)在章程规定由总经理决定的事项中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其他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控制资金往来;
(十)《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规定事项,如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是在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总经理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超过 20 个工作日,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条 在以下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办公会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决定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财务支出事项:
(一)关联交易:总经理办公会在《公司章程》或关联交易制度的授权范围内决定相关财务支出;
(二)对外担保: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制度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办理对外担保的具体事宜;
(三)重大合同:总经理办公会在《公司章程》或重大经营决策制度的授权范围内决定相关财务支出。
第十一条 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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