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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定位: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4

证券代码:870420 证券简称:卫星定位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作出决议; 案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

投融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

理财、贷款等事项的决定权,但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或本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

临时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大会审议。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决并作出决议。 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

得变更。 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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