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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定位:股东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24



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卫星 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为“股东

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不足四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监事会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各自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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